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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6 11:08 国家公务员考试 http://www.gougoufx.com/guojia/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缺斤短两”自古就被视为经商者可耻的行为之一,但近日记者调查发现,网上出售的遥控电子秤也变成了一些不法商家缺斤短两牟取暴利的工具。据调查发现,在20米之外,可以用遥控器为电子秤上货物按比例增重,多可增重一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宽松”条件下,1公斤商品误差也不能超过20克。
通过遥控器便能将电子秤上的货物人为“增重”,如此公然为缺斤短两提供“便利”、助纣为虐式的所谓“遥控电子秤”,无疑不仅显得十分“缺德”、“可耻”,事实上也已明显涉嫌违法。此举不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涉嫌构成消费欺诈,同时也明显违反了《计量法》,如依据该法,“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制造、销售、使用上述这种“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遥控电子秤,不仅可能涉嫌民事上的消费欺诈,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且还可能进一步涉嫌刑事犯罪。遥控电子秤的制造销售者,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依据《刑法》,“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被故意破坏了计量准确性,可以人为“增重”的遥控电子秤,无疑正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对于遥控电子秤的使用者来说,以此故意缺斤短两、欺骗消费者,同样也可能涉嫌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刑事诈骗。
尽管遥控电子秤的违法犯罪性质显而易见,但在现实中,要想当真严厉追究这些假冒伪劣行为,确保以儆效尤,恐怕又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依据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无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诈骗罪”,事实上都是存在以一定犯罪数额为前提的入罪门槛的,如前者需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而后者“诈骗金额3000元以上”。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入罪门槛,显然不太能轻易达到,如消费者在日常生活购物中,即使遭遇缺斤短两,损失一般也不会达到3000元之多。
这意味着,对于网上销售的遥控电子秤,以及借此进行的各种缺斤短两行为,即使被发现、被查处,更现实可及的处罚恐怕只能是:民事索赔、行政罚款,而不大可能涉及严厉的刑事追责。反过来看,这样一种难以追究刑责的现状,恐怕也是长期以来类似缺斤短两假冒伪劣现象,屡禁不绝的一个重要背景。这或许正像此前马云曾呼吁的:“要像治理酒驾那样治理假货”。
阿里巴巴去年大数据排查4495件线索,进行刑事打击的只有469件,只占十分之一。这样的局面只会鼓励更多人前赴后继地参与制假售假。全国政协委员刘平均也曾指出,“对于假冒伪劣犯罪分子,10次你抓住了9次,有1次没抓住,他们都能谋取暴利,所以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
上述遥控电子秤的出现,折射出的其实不止是一些商家的利欲熏心,同时也是目前我国打假法治仍然不给力、不到位的尴尬——仍不足以充分将包括缺斤短两在内的假冒伪劣各种行为,彻底关进法治的笼子。(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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