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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撤消权的行使

2012-06-21 14:53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 http://www.gougoufx.com/zfgj/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考纲资料。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 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考纲资料。

  1、撤消权的概念:当事人享有的可使可撤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即为撤消权。

  2、撤消权的消灭:

  (1)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

  (2)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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