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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平顶山叶县教师招聘准考证打印及笔试通知

2017-07-19 17:24 河南教师招聘考试网 来源:中国叶县    作者:李艳敏

【导读】2017平顶山叶县教师招聘准考证打印及笔试通知,准考证打印时间:7月19日—21日,笔试时间为2017年7月22日上午9:00—11:00。

  叶县2017年公开招聘小学和初中教师考试将于2017年7月22日进行笔试。为严肃考试纪律,切实做好笔试工作,确保考生有一个公平、公正的考试竞争环境,现就笔试工作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现场确认的报考人员务必于7月19日—21日登陆招聘系统自行打印笔试准考证,请考生不要错过时间,以免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二、考生打印笔试准考证后,请认真阅读相关信息,并严格按相关要求参加考试。招教笔试时间为2017年7月22日上午9:00—11:00。入场时间为开考前35分钟,考生应考虑交通因素提前到达考点。

  三、因本次考试部分内容需用答题卡做题,请考生自备2B铅笔和橡皮。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用的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手表或其他计时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点不设无线通讯工具存放处,考生应提前将上述物品妥善保存。

  四、今年招教考试在标准化考点进行,考点实行全程视频实时监控,设置有视频监考员。视频监考室能全面监控所有考点的考场、考生、监考员及考试情况,考生的言行举止时刻在监控之下,考试后回放监控录像发现的违纪舞弊问题也会受到同样处罚。考试结束后,考生须按座位1—30号顺序依次到指定区域正面目视监控镜头2秒钟时间进行摄像,然后才能逐次退出考场。

  五、考生要诚信守纪,沉着应考,不要违纪舞弊,更不能找人替考,否则按照《叶县2017年公开招聘小学和初中教师工作方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考生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附件: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叶县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组

  2017年7月18日

  附件: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教育部令第33号)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考试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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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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