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济源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通知
2017-09-22 16:12 河南教师招聘考试网 来源:济源教育网 作者:李艳敏
各中心校、市直学校,局属各科室:
为确保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13〕81号)精神,按照《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范围为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包括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即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且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包括专任教师、教学与管理“双肩挑”人员以及承担实验教学、心理健康教育、少先队工作、教育信息化运维等专业人员。
列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范围对象的人员,均须按时申请定期注册。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5年。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定期注册一次。
二、注册条件
(一)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和我市实施定期注册工作前已经任教的教师。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3、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上年度年度考核合格。
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须完成不少于80个学时的培训任务。
(二)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定期注册一次。申请定期注册,须满足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2.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三)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形的人员,首次注册按下列办法执行:
1.对于“一人多证”,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由申请人自行选取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最相应的教师资格进行注册。
2.对于“高段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持该证书进行注册。
3.对于“低段高聘”,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有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其他岗位任教的),首次注册时已在高学段任教满2 年且经学校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期5 年内取得与任教学段、学科相一致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持有的教师资格种类相一致的教育教学岗位;否则,下次定期注册时,按“注册不合格”处理。其他“低段高聘”人员,首次注册时应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今年以后,各单位新进教师不得再“低段高聘”。
4.对于“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持该证书进行注册。
5.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可持该证书进行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的;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首次注册时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4.因特殊情况经相关教育部门许可逾期未申请注册的。
(五)暂缓注册者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暂缓注册期限限定为一年,待情形消失或改正补齐,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注册后重新上岗。其中,对属于第四条第一款的,应参加相关培训,补齐教师培训学时,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申请注册;对属于第四条第二款的,在恢复教育教学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注册;对属于第四条第三款的,学校应进行转岗安排,在做出暂缓注册结论一年后由学校组织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明方可申请注册;对属于第四条第四款的,在次年度申请注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七)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三、注册程序
(一)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 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市教育局审核注册。
(三)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 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四)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 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 份;
3.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考核证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或中心校集中提供的考核结果文件;
4.5年年度考核证明;
5.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任教的在编在岗教师,申请首次注册时,应当提交上述1、2、3 项材料,以及上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首次任教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教师(在编在岗),申请首次注册时,应当提交上述1、2、3、5 项材料。
暂缓注册重新申请的,除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充证明。
(五)市教育局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并提前进行公示;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模块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六)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教育局集中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注册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由学校集中保管。
(编辑:李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