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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公务员申论热点:最高法发夫妻共债标准 不再一方"被负债"(2)

2018-01-18 14:38 河南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gougoufx.com/gwy/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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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解读: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符合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基础,也符合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

  “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因日常家事代理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互享日常家事代理权,这是夫妻身份的法律效力之一。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享代理权。被代理方须对代理方从事日常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英国1970年的《婚姻程序及财产法》规定,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权。《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而产生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但是,对第三人预告不负责任意旨者,不在此限。”

  夫妻间的相互代理权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不以明示为必要。家庭作为社会生活的最小单位,其所包涵的社会关系内容十分复杂。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每天所要面对和处理的问题林林总总,数不胜数。夫妻一方一手包揽所有的家庭事务,或者凡事都由夫妻双方到场共同处理,在实践中是不现实、不可行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确立了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互享代理权的准则,使夫妻双方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仅凭个人的意愿即可作出决定,从而便利了夫妻生活,提高了夫妻双方处理家庭事务的效率。

  同时,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也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满足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夫妻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紧密的联系,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具有很大的隐秘性和模糊性。在夫妻双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对于该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成为保护交易安全的关键。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确定了在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的法定代理权和连带责任,就为交易中第三方的利益的保护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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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河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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